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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务派遣,东莞社保代理,试用期解除或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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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20东莞劳务派遣,东莞社保代理,试用期解除或需支付经济补偿 
品牌: 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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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2-06-21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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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务派遣,东莞社保代理,试用期解除或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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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或需支付经济补偿

昨天我们说到试用期解除的问题。很多人认为用人单位只要是在试用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其实这也要看情况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员工如因以下四种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应支付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员工“被迫离职”的。一般来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包括: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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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员工提出解约动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究竟是由哪方提出的解约,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那么即便对于试用期员工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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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的。试用期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或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最后小编要说,试用期不是维权的“真空地带”,别动了试用期员工的合法权利!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事务性管理、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全国350个城市:陆续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50多个网点,网点遍及中国大陆所有31省市,是中国网点覆盖全广东21地市及中国大陆31省市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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